鳳信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使用辦法

  前言
  本公司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免費提供專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節目。
  使用申請上,應具備下列之條件:
 
1. 申請者所提供之節目內容需符合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並有助於社會公共利益及民眾服務為優先。
2. 申請者所提供之節目內容不得涉及商業、政治或圖利私人之用途。
3. 申請者所提供之節目內容不得違反「著作權」、「有線廣播電視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申請使用公用頻道之辦法:
 
1. 應符合申請公用頻道使用條件。如條件不符合規定,將予以告知。
2. 申請播出者應於指定播出前,填具【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及影片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本公司審查無誤時將安排申請時段播出,惟同一時段申請者有重覆時,將依先申請、先審核、先播出原則性調整申請者申請支時段。
3. 同一申請使用者,一週內以七小時為限:同一日內連續使用者不得超過三小時。申請使用者節目帶核准播出期限為三個月,欲再續播,應重新申請。(如有特殊需求可不受此限)
  使用公用頻道注意事項:
 
1. 影片規格:DVD、VCD
2. 本公司不負責歸還播出影片,如需歸還應事先聲明,並支付運送費用或親自領回。
  無影片供播出時如何使用公用頻道:
  只要符合使用公用頻道之條件,申請者可提供刊播之文案與圖檔,本公司將會以平面圖卡方式於頻道中播放。
法 條 內 容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 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2、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七條 有線電視播送之節目及廣告涉及他人權利者,應經合法授權,始得播送。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一條 對於有線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系統經營者應於接到要求後十五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加以更正,系統經營者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二條 有線電視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同答辯之機會,不得拒絕。

 

   下載:>>公用頻道使用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