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
本公司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免費提供專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節目。 | |||||||
使用申請上,應具備下列之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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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公用頻道之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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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用頻道注意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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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影片供播出時如何使用公用頻道: | |||||||
只要符合使用公用頻道之條件,申請者可提供刊播之文案與圖檔,本公司將會以平面圖卡方式於頻道中播放。 |
法 條 |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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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 | 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2、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七條 | 有線電視播送之節目及廣告涉及他人權利者,應經合法授權,始得播送。 |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一條 | 對於有線電視之節目或廣告,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得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系統經營者應於接到要求後十五日內,在同一時間之節目或廣告加以更正,系統經營者認為節目或廣告無誤時,應附具理由書面答覆請求人。 |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十二條 | 有線電視之節目評論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同答辯之機會,不得拒絕。 |
下載:>>公用頻道使用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