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流視訊盒(OTT TV)服務平台用戶服務條款

本「串流視訊盒(OTT TV)服務平台」營運商(下稱「服務商」)係依據本「串流視訊盒(OTT TV)服務平台用戶服務條款」(以下稱「本服務條款」)提供用戶全方位之影音相關娛樂服務、線上互動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隨選隨看視訊、影片服務、OTT TV等現有或未來新增之各項服務,以及與內容供應商合作並代收金流之各項影音服務,以下統稱「本服務」)。

 

一、用戶認知與接受事項

1.  當您選擇開始使用本服務之各項內容時,即視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遵守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

2.  服務商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之項目或內容,修改後的條款內容將公佈於服務商官網或本服務申請表單或本服務頁面上,建議您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您於本服務條款項目或內容經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服務項目或內容之修改或變更。

3.  如果您不同意本服務條款之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者您所屬的國家或地域之法律排除本服務條款內容之全部或一部之適用時,您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4.  如您為公司,組織或其他法律上之實體,您保證公司或組織是根據法律合法設立並有效存續之公司或組織,您聲明並保證公司或組織已充分合法授權以接受本服務條款。

5.  如您代表您的雇主或其他法律實體接受本服務條款,您聲明並保證您擁有完整合法的權利,可確保您的雇主或其他法律實體將接受本服務條款之拘束,並將充分履行本服務條款之任何及全部義務。

6.  若您為未滿二十歲,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並應於您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之修改變更後,方得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當您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您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及其後之修改變更。

7.  基於以上之充分認知,您同意使用服務商所提供之本服務,並遵守本服務條款之約定。

 

二、服務內容

1.  用戶得於本服務頁面進行瀏覽、查詢、申請或使用本服務。服務商提供線上影音內容播放及其他服務,並將視實際狀況,不定期新增、修改服務內容。

2.  本服務之各項服務內容之銷售方案、計費方式、訂購條款、付款流程等訂購本服務之實施細節請詳閱本服務串流視訊盒應用程式各相關頁面或服務商官網或本服務申請表單之內容所載。

3.  用戶同意服務商提供本服務之服務名稱、各服務項目價格及使用規則得隨時變動,如有價格調整或促銷優惠時,服務商不提供價格保障,亦不針對已購買服務之價差退款。

4.  用戶理解並同意本服務之服務內容因授權範圍限制,而無法於特定之終端裝置瀏覽使用,或特定部份服務內容與原內容供應商在其它平台呈現可能不同,服務商對此不負擔任何擔保或違約責任。

5.  用戶理解並同意服務商可能因法令規定或政府機關之指示或要求或授權約定或限制而須將本服務之若干服務內容下架,服務商對此不負擔任何擔保或違約責任。

 

三、用戶資料管理義務

1.  服務商為供用戶能有效使用本服務,請於提供用戶資料時,確實填妥所需之檢核資料,以供服務商進行身分檢核,提供服務。

2.  用戶應提供完整詳實且符合真實之個人資料,如個人資料嗣後有變更時,應通知服務商更新。若因用戶未及時更新個人資料,以致於未接到服務商之任何通知,相關後果由用戶自行負擔。

3.  若用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有填寫不實、原資料已不符合真實現況、所提供之個人資料違反或破壞本服務宗旨或有任何誤導之虞者,服務商有權拒絕或隨時終止該用戶使用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

4.  如有核對用戶資料真實性之必要,服務商得要求您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本服務所需設備及費用

用戶於本串流視訊盒應用程式上申購使用服務時,除需自行配備連網收視所需之各項設備外,並應自行配備使用本服務所需之串流視訊盒或電視等其他連網收視設備,另應遵守本服務使用條款、說明及依本服務相關規定繳交使用該服務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點看費用、月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且服務商不保證本串流視訊盒(OTT TV)所傳輸之內容品質,其取決於所選用之連線寬頻傳輸速率及本服務平台之使用人數、影音內容類型等情況而定。若用戶非服務商之寬頻上網用戶者,另依其所屬固網業者/電信業者之規定支付因使用本服務所衍生之連線傳輸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五、收費方式及項目

1.  本服務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計次型服務」、「短租型服務」及「續租型服務」,其中部分服務又可區分為單片計費、套裝計次及其他收費方式(實際價格及收費方式等相關規範詳訂購方案及本服務平台之內容)。服務商保留得隨時調整本服務之訂購方案及收費方式之權利,如有異動時概以本服務平台公告為準。

2.  本服務收費方式,以用戶實際申購日所選之服務類型,得採信用卡線上扣款(若服務商有提供信用卡繳款機制時始有適用,下同)或帳單出帳等方式付款。付款方式依服務內容屬性而異,相關付款方式,若有異動者概以本服務平台公告之繳費機制為準:

(1) 「計次型服務」:包含單部影片與系列影片之訂閱。

(2) 「短租型服務」:包含月租(30天)、季租(90天)及年租(360天)方案,期滿後不自動續訂。

(3) 「續租型服務」:依繳別包含月租、季租、半年租及年租等方案。

3.  本服務所需收視設備之收費項目如下(以下費用皆以新台幣計價):

串流視訊盒裝機費

每台    1,000元

復機費

每台  1,000元

移機費

室內移機費    每台    500元

室外移機費    每台    500元

串流視訊盒保證金

 每台  1,000元

 

4.  信用卡預扣用戶同意並授權:服務商自用戶指定之信用卡帳戶預扣收費,按每期服務費用金額進行服務費用之收取。每期自動扣繳服務費用,一經用戶申請並經服務商核准後,用戶若未取消者,即視為同意服務商於該期服務到期日前自動扣繳服務費用並為用戶延長使用本服務,依用戶所選購之方案按期展延,服務費用將按期持續預扣收費,其後亦同。

5.  用戶授權服務商自用戶指定之信用卡帳戶、帳單出帳收費,或日後服務商新增其他提供付款服務方式之帳戶,依其選擇之服務類型、付款方式繳納服務費用,並以本條款為授權依據,無需另外取得同意。

6.  如因用戶指定之信用卡過期、掛失、被往來銀行拒絕,指定帳戶停用、被服務商拒絕,或因其他原因致服務商請款失敗時,服務商有權終止用戶使用本服務之權利。用戶同意依服務商要求,另外提供有效之信用卡帳號資料,或使用服務商提供之其他付款方式繳納本服務費用。用戶若有應付而未付之服務費用者,應於接獲服務商通知後立即繳清。若逾時未繳,服務商除有權追索欠款外,並可立即終止用戶使用本服務之權利,至用戶繳清欠款為止。

7.  用戶同意對當期應繳之費用有疑義時,服務商仍得自用戶指定之信用卡帳戶、帳單出帳收費,或日後服務商新增其他付款服務方式收取服務費用。如經服務商確認用戶確有溢繳之情形時,服務商將於下期帳單中自動扣除或退還用戶費用。

8.  本條款自用戶以各項方式選擇成為本服務用戶時生效,用戶如需變更付款方式、帳戶資料或終止自動扣款之授權,應通知本服務客戶服務中心,而資料之變動或授權之終止,將自次一扣款日或繳費日期生效。

 

六、服務使用須知

1.  服務商保留將來新增、修改或刪除相關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用戶請自行於本服務平台查閱相關訊息,服務商將不另行通知,用戶同意不得因此而要求退費或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2.  服務授權地區:本服務僅限於中華民國地區(台澎金馬) 使用,惟實際可提供服務區域悉以本公司官網公告為準。

3.  觀看品質:為維護本服務觀賞品質,建議搭配60M(含)以上寬頻服務;若用戶係透過無線網際網路傳輸模式者,建議使用WiFi連線觀看影片,以發揮最高品質。用戶若係採WiFi連線串流觀看本服務時,將受用戶所在之地形、氣候、建物遮蔽、使用人數、地點、網路環境、傳輸方式等因素影響。

4.  服務商為通知用戶相關權益,得不定期發送電子報、商品或服務之公告、提醒或行銷等訊息(包括但不限於EDM及簡訊)至用戶下載或使用本服務之裝置或所登錄之電子信箱,如用戶對於電子信箱所收到之電子報或行銷訊息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用戶得透過本服務平台或用戶端程式介面提供之管道進行修改,本服務將停止繼續發送電子報或行銷訊息至用戶所登錄的電子信箱;若要停止收到任何簡訊行銷優惠訊息者,請洽客服中心。

 

七、智慧財產權使用聲明

1.  服務商或授權人所提供之軟體、檔案、任何編碼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服務架構、服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及任何編碼等),不論是儲存於磁碟、可讀式儲存媒體、任何其他媒體/裝置上,服務商或授權人僅准許用戶依本服務條款相關規範使用,並非將其所有權移轉給用戶。用戶同意遵照本服務條款相關規範使用,舉凡服務商或授權人未在本服務條款相關規範明確授予用戶之權利,均由服務商或授權人保留。

2.  本服務條款所授予之權利,只限於用戶收視使用本服務內容之權利,並不包括服務商或授權人所有之任何其他智慧財產權。服務商或授權人並保留對提供本服務相關內容、軟體之所有權等所有相關權利。

3.  用戶清楚瞭解服務商及授權人之技術及智慧財產權均受相關法令及國際條約規定之保護,並同意不會消除其中所包含之任何版權、權利保護措施或其它所有權或產品之標記。

 

八、服務之暫停、停止、中斷或終止

1.  用戶於本服務期間,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服務商暫停本服務,但用戶如向服務商申辦優惠專案,另依專案規定辦理。

2.  用戶終止或暫停本服務時,其本服務費用計至終止或暫停服務當日止,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除本服務條款另有約定外,暫停期間服務商不得收取本服務費用。

3.  用戶暫停本服務時,其繳付之本服務費用、保證金等得先行暫存於服務商處,俟用戶恢復服務後再行計收。

4.  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服務商有權不經通知逕行停止或中斷提供服務,如因此致用戶或第三人產生困擾、不便或損害,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1)   對電子通信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及施工時;

(2)   發生突發性之電子通信設備故障時;

(3)   由於用戶所申請之寬頻連線服務因任何原因被停止,無法提供服務時;

(4)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提供服務時。

5.  基於串流視訊傳輸網路之特性,用戶瞭解並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應自行採取防護措施,如因網路系統或服務商軟硬體設備之故障、失靈或人為操作上之疏失而致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中斷、暫時無法使用、遲延、或造成資料傳輸或儲存上之漏誤、或遭第三人侵入系統篡改偽造資料時,服務商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6.  如用戶有違反本服務條款或相關法令或有其他不當使用之情形發生時,服務商得不經催告逕行加以限制或終止其使用本服務一部或全部之權利,用戶不得因此要求退費或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九、風險承擔

用戶保證使用本服務係基於個人意願,並同意自負任何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自網站、APP Store以串流下載或點送觀看、下載圖片、資料或自本服務中獲得之資料,導致其電腦系統或收視設備損壞或資料流失等情形。

 

十、擔保責任免除

1.  服務商就本服務,不負擔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亦不保證各項服務之穩定、安全、無誤、不違法、不侵權及不中斷。

2.  服務商不保證使用本服務之結果或經由本服務獲得之資訊及內容符合用戶之期望,亦不保證用戶不會因此接觸到不適當之內容。

3.  服務商就本服務不擔保任何第三人就本服務所為之聲明或行為;用戶因買賣、訂購服務或其他交易行為與內容供應商等廠商或廣告主所生之爭執或糾紛,應由該廠商或廣告主負完全之責任,服務商並非各該合約之當事人,對於用戶所獲得的商品、服務或其他交易標的物亦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十一、賠償責任限制

用戶如無法使用本服務時,其所致生之任何直接、間接、衍生、或特別損害等,服務商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十二、權利歸屬

本服務所使用之軟體或程式,以及服務內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服務架構、服務畫面的安排、服務頁面設計及任何編碼等),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專有技術、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及其他權利,均為服務商或其合法權利人所有,任何人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若用戶欲引用、轉載或基於任何目的使用前述軟體、程式或服務內容,必須依法取得服務商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若有違反應負擔所有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賠償損害、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十三、連結及廣告或金融服務

1.  本服務相關網頁頁面上提供之連結方式,可能連結到其他個人、公司或組織之網站或智慧型裝置應用程式。提供該等連結之目的,僅係為便利用戶自行蒐集或取得資訊,服務商對於被連結之該等個人、公司或組織所提供之產品、服務及資訊,不擔保其真實性、完整性、即時性或可信度,該等個人、公司或組織亦不因此而當然與服務商有任何僱傭、委任、代理、合夥或其他類似之關係。

2.  本服務之目的係為提供資訊及影音等相關服務,非供交易或投資之目的。經由本服務或於本服務平台所得瀏覽之任何廣告內容、文字與圖片之說明、展示樣品或其他銷售資訊以及金融相關服務,均由各廣告主、產品與服務的供應商以及金融服務機構負完全之責任。用戶應對任何廣告內容以及金融相關服務之真實性以及可信度自行斟酌判斷,且應注意經由本服務傳送任何資訊之正確性與適用性,服務商對任何廣告或金融相關服務均不承擔任何責任。基於任何廣告或金融相關服務之任何交易或投資決定,服務商亦不予負責。

 

十四、網路交易安全

本服務平台對於所有重要的個人資料均會經過安全加密保護處理。

 

十五、隱私權保護政策

服務商尊重用戶隱私權,用戶因使用本服務所提供之資料及其他特定資料皆依服務商「串流視訊盒(OTT TV)服務隱私權政策」受到保護及規範,並已揭露於本服務之公告區或其他頁面或服務商官網或本服務申請表單。請詳細閱讀服務商「串流視訊盒(OTT TV)服務隱私權政策」,用戶於選擇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您已了解且同意接受服務商「串流視訊盒(OTT TV)服務隱私權政策」所有條款。

 

十六、兒童及少年網路安全

1.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請依循本服務內容之分級類別選擇適當的內容陪同兒童或少年觀賞或使用,並請注意如內容有下列情形者,為限制級內容,應禁止兒童或少年觀賞使用:

(1)   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2)   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3)   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4)   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或其他形式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2.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不得觀看或使用限制級內容,觀看輔導級等非限制級內容者,仍應徵得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陪同觀看或使用。

 

十七、用戶義務

1.  用戶必須依服務商作業規範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或消費資料以供服務商查核身份及使用本服務。

2.  用戶使用本服務應僅限個人正常合法使用,且除應遵守一切法令、國際網際網路規定與慣例及本服務條款規範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   妨害服務商或他人名譽或隱私權;

(2)   違反其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責任義務;

(3)   冒用他人名義註冊為本服務用戶或擅自登入他人帳號;

(4)   傳輸色情、猥褻、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善良風俗之言論或資訊;

(5)   針對本服務軟體進行還原工程、解編、反向組譯、簡化為常人可理解形式等;或傳輸/散佈電腦病毒、以任何方式阻止或妨礙其他用戶正常使用本服務;或為其他任何可能破壞、毀損或干擾本服務之行為;

(6)   就本服務串流觀看之服務、下載之檔案/內容進行轉售、轉載、出售、出租、轉授權、重製、傳輸、散佈、修改、改作、連結等,或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出版或發行;

(7)   利用本服務從事不法交易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販賣槍枝、毒品、禁藥、盜版軟體或其他違禁物、提供賭博資訊或以任何方式引誘他人參與賭博、從事不法交易行為或張貼、散佈虛假不實、引人錯誤或犯罪之訊息等);

(8)   任何不當/不合常理使用本服務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利用本服務從事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商業營利行為、非屬個人正常使用之行為及家戶場所外從事公開播送/上映/傳輸行為等);

(9)   擷取非經權利人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訊;複製或修改本服務程式軟體或其他服務商所提供的技術或書面文件;

(10) 其他利用本服務為任何違反法令規定或本服務條款之行為。

3.  如用戶有違反本服務條款及/或法規、命令,或有任何異常使用之情形時,服務商得通知用戶立即改正,亦可不經通知逕行採取任何必要手段以阻止用戶以該等方式繼續使用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以技術性障礙阻止登入本服務、限制用戶使用本服務或直接與用戶之網路服務提供者聯絡等;服務商亦得不經通知立即終止用戶使用本服務之帳號及相關權利,用戶同意應立即銷毀相關違規軟體、侵權之檔案、內容及其所有之備份。若用戶因前述各項措施有任何損害產生,服務商不負賠償之責。

4.  用戶若發現其個人資料遭盜用或被他人不當使用,必須立即通知服務商,以利服務商採取相關措施。但不得將服務商所採取之措施解釋為服務商有明示或默示擔保或負擔賠償責任,對於個人資料遭人非法使用,服務商亦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5.  本服務之帳號及密碼(若有,下同)僅限用戶個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移轉或讓與給其他第三人使用。

6.  用戶應不定期更新個人資料,並請在使用完服務後確實執行帳號登出動作,以免帳號被他人惡意盜用。

7.  在使用本服務平台時,應遵守本服務平台相關規定。

8.  不得干擾、延滯、破壞、入侵或以其他任何方法影響本服務平台正常運作。

9.  不得利用本服務平台進行任何商業行為。

10. 不得有非法或一切足以生損害於本服務平台或任何人合法權益之行為。

11. 用戶同意服務商得在您使用相關服務時載入廣告等行銷或宣傳訊息。

12. 用戶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服務商之各項服務條款相關規範,並保證不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任何違反用戶義務之用戶,服務商有權不經通知立即停止其使用服務商服務,並應由違反義務之用戶自行負完全之責,如因此造成服務商或其子公司、關係企業、負責人、經理人、受僱人、代理人、受任人、授權人或其他相關履行輔助人因此受有損害或支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因進行民事、刑事及行政程序所支出之律師費、訴訟費)時,用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填補其費用。

 

十八、相關法律權益事項

1.  未滿十八歲者,請勿購買及觀看「限制級」影片;如有違反經服務商發現者,服務商得立即停止其用戶資格。

2.  嚴禁以不同身分重複註冊,或有其他擾亂本服務平台之交易行為。

3.  用戶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壞本服務平台上各項資料與功能,且嚴禁入侵或破壞本服務平台上任何系統之企圖或行為,亦不得為側錄或將購買之影片播放供公眾觀看或其他違反智慧財產權之行為。任何意圖破壞及入侵之事實,皆須由用戶自行負其法律責任。

4.  用戶同意之申購行為,以本服務平台留存之交易資料為準,如有糾紛,以該交易資料為認定標準。

5.  服務商所推出之所有本服務相關活動得依實際狀況,保留活動終止或異動之權利。

6.  未經服務商之事前書面同意,用戶不得擅自將本服務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

 

十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服務條款之效力、解釋、履行及有關事項,悉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因使用本服務而與服務商所生之爭議,如有訴訟之必要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本服務條款刪除或變更及其效力

1.  服務商保留得隨時新增、修改或刪除本服務條款或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項目或內容之權利,並隨時透過本服務平台或服務商官網公佈之。修訂之內容自公佈時起生效,不另行個別通知,用戶不得因此而要求退費或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或對服務商為任何主張。

2.  本服務條款所定之任何條款,其全部或一部無效或無法執行時,不影響其他條款或本服務之效力和可執行性。

 

 

 

 

 

台灣大寬頻寬頻上網服務契約

立契約書人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申請客戶本人 (以下簡稱客戶)

因客戶申請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台灣大寬頻寬頻上網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契約適用之範圍

本公司提供客戶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依本契約之相關規定定之。本契約未規定事項,應適用本公司於網頁上公告之相關服務約款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服務範圍

  • 本服務之營業區域為本公司不定期於各營業場所或網頁上所公告之與本公司有合作關係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經核可營業之區域或本公司官網另行公告區域。
  • 本服務除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外,另提供其他本公司不定期於各營業場所或網頁上公告之加值服務項目供客戶選用。

第三條、服務申請

  • 客戶應擔保其申辦本服務所提供之資料或證明文件無虛偽不實情事,且不得以二個以上客戶名稱登記,應由申請人將客戶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客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
    1. 自然人:本國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證件如全民健保卡/駕照/護照/軍人身分證等。外籍人士應檢附護照、外僑居留證A.R.C.或在台工作證影本(居留證及工作證至少需有3個月以上之有效期限)。
    2.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1. 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事項卡等證明文件(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2. 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客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客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本公司得有權拒絕客戶之申請。
  • 客戶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需檢附第一項之證明文件外,代理人須為有行為能力,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客戶,由客戶負擔履約及違約責任。
  • 客戶除依上述規定辦理本服務之申請外,得經由電話或網路申請本服務,客戶如以電話或網路申請,本公司得詢問其個人資料或要求檢具第一項之證明檔,確認無誤後受理客戶之申請。
  • 客戶申請本服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受理申請:
  1. 客戶除使用本服務外,如另租用本公司其他電信服務,就任一服務有未繳費用且經本公司催繳仍未為支付情事或違反相關同意/申請書或服務契約之任何規定未為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
  2. 客戶指定之裝機地址非本服務之營業區域。
  3. 客戶未符合本公司合作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就辦理本服務之申請/異動服務之相關規定。
  4. 客戶提供不實資料或經本公司查證有解散、破產、撤銷、停業或死亡之情事時。
  5. 客戶未依本公司規定辦理本服務之申請。
  6. 依法令規定應限制或禁止客戶之申請者。

第四條、服務異動

  • 客戶申請本服務之異動事項,除依本公司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利用本公司客服專線4066-5357 提出申請,客戶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本公司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辦理之。如客戶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客戶自行負責。客戶之本服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客戶名稱或其代表人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請更名。客戶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服務,原申請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之規定。
  • 客戶申請產品或服務變更,應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該產品或服務之申請後,應於合理期間完成產品或服務變更,產品或服務變更若需派工處理者,以施工完成日為產品或服務變更完成日。上述情形若因服務範圍所限、客戶提供之書面資料不完整或其他不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配合辦理產品或服務之變更者,本公司得不予受理,並以電話、書面、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客戶。
  • 客戶申請遷移線路,應依本公司規定辦理申請移機手續,並由客戶將相關設備攜至新址,由本公司配合協助安裝測通。上述情形若因服務範圍所限、客戶提供之書面資料不完整或其他不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配合辦理移機者,本公司得不予受理,並以電話、書面、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客戶。
  • 客戶如將其基於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讓與他人,須無任何欠費或違約之情事,並由客戶及受讓人持經雙方簽章之異動申請書及受讓人依本公司規定應檢附之相關證件向本公司辦理過戶手續,自完成過戶手續之日起,由受讓人繼受客戶基於本契約所生一切權利義務。
  • 客戶申請本服務之異動事項時,若有欠費之情事,需先行繳清所有積欠費用,否則本公司得不受理其申請。

第五條、服務費用

  • 收費標準
    1. 本服務之費用支付方式為預付制,客戶每月應依繳費通知單預繳次月之月租費。採季繳、半年繳、一年繳及二年繳方式付費之客戶,則應於每一計費週期起始前一月份預繳次一週期之月租費。
    2. 客戶應依本公司公佈之各項收費標準,於首次裝機時或繳費通知單所訂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客戶同意本公司就各項收費標準保留變更之權利,相關變更或其他未盡事宜,本公司將於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以書面通知客戶,客戶同意依各項變更後之收費標準繳納各項應付費用予本公司。
    3. 費率調整時,本公司應於調整生效日起三十日前於各營業場所或網頁公告,客戶若不願接受調整後之費率,則應於新費率生效七日前,依本公司規定程序辦理終止服務。
    4.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惟已預繳費用之客戶,其已預付費用期間之費率仍適用調整前費率,於預繳期間屆滿翌日起適用新費率。
    5. 除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外,客戶就所選擇之資費方案,不得與其他折扣或優惠併用。客戶選擇之資費方案如同時提供贈品者,則本公司僅依客戶之選擇提供一次贈品,客戶不得要求更換贈品選項。因贈品數量有限,本公司保留更動贈品之權利,若任一項贈品已贈送完畢,本公司得以同值或同等級之產品替代,贈品更改或其他相關事宜,將另於本公司網站公告。
    6. 客戶於不具可歸責事由之情形下,依本契約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時,客戶應支付之月租費將計算至終止租用日止,就客戶預付之月租費,本公司將以客戶於該繳費期別實際使用服務之日數佔該繳費期別所包含之實際日曆天數,按比例計算客戶溢付之月租費並返還客戶;如本契約終止之事由可歸責事於客戶,本公司除就客戶已繳付之月租費無返還義務外,並得要求客戶依本契約規定計付違約金。
    7. 客戶因欠費、違約或違反法令被暫停使用者,暫停使用期間,仍應照繳所有相關之費用。
    8. 客戶辦理本服務申裝設定時繳納之保證金或設備保證金,將作為客戶如期繳付各項應付費用及履約之擔保,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得以此項保證金充抵客戶應付而未付之各項費用、違約金或損害賠償。
    9. 於本服務租用期間,客戶如有溢繳費用情事時,本公司得以該溢繳費用充抵客戶次期應付之費用或客戶依本契約負有支付義務之其他費用。
    10. 本服務終止時,客戶應於終止日至本公司所指定之店點或通路歸還相關用戶端設備,如客戶無任何欠費或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情事,本公司應於客戶歸還用戶端設備之翌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將客戶已繳納之保證金或其他應退還之費用返還客戶。但若因客戶未提供完整正確之資料,經本公司或委託代收業者以電話或書面通知而未獲客戶回覆者,不在此限。
    11. 本服務租用期間屆滿後,如客戶未與本公司續定新租用期間,且客戶亦未向本公司申請終止本服務而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視為客戶同意以不定期限方式向本公司繼續租用本服務。惟自原租用期間屆滿時起,應依本公司公告之一般費率計收本服務之費用,客戶不再享有原租用期間之優惠價格。
  • 額外費用:除上述網路服務費外,客戶與第三人間因任何網路上之購買、訂閱或其他商務行為所產生之費用及責任,均由客戶自行負責,概與本公司無涉。
  • 租用期間
    1. 客戶同意自申請本服務之日起,依申裝書約定之期間連續租用本服務(以下稱最短租用期間),惟依客戶選擇之資費方案,本公司提供免費使用期間、贈品或以超值優惠價格提供商品或服務,客戶同意本公司得依免費使用期間、贈品價值或優惠商品/服務價格/費率與本公司於網頁上公告價格/費率之差異要求客戶延長最短租用期間,客戶同意無條件配合之,並同意於延長之租期內仍遵守本服務契約之規定履行相關契約義務。
    2. 客戶選擇之資費方案如係贈送免費使用期間者,本公司於客戶應計費期間屆滿後、最短租用期間屆滿前之最末月份或最末數月份始提供贈送之免費使用期間,客戶於最短租用期間內如申請提前終止本服務或經本公司以客戶違約為由終止本服務提供時,視同客戶放棄贈送免費使用期間之權利,客戶並同意依約繳納違約金。
    3. 於本條第一項第11款之情形,本服務之租用期間為不定期限,惟客戶仍應遵守本服務契約之相關規定。
  • 頻寬規格轉換:客戶於租用期間內得依本公司規定程序申請轉換、異動頻寬(但客戶不得申請變更繳費期別),異動頻寬規格自申請日次日起生效。因異動頻寬所生之相關費用,客戶同意本公司得以客戶預繳之服務費用扣抵,如有不足,客戶應依本公司繳費通知單所載期限內完成繳納,預繳之服務費用經扣抵後如仍有餘額,客戶同意以展延租用期間方式處理,不另行退費。

第六條、服務之變更、停止與終止

  • 客戶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各項應付費用,本公司得暫停客戶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客戶於繳清所有費用後應檢附繳費證明通知本公司,除具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外,本公司於收到客戶繳費證明通知之次一工作天內恢復客戶之使用權限。客戶就各項應付費用如經本公司通知限期繳納,客戶逾期仍未繳納時,本公司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並要求客戶返還用戶端設備,若客戶不自行至本公司所指定之店點或通路歸還該設備,本公司得沒收客戶之保證金,並就不足之金額追繳之。
  • 客戶同意就本服務之使用嚴格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網際網路使用慣例及本服務契約之相關規定。如客戶有濫發電子郵件、破壞網際網路相關規範,或依本公司之合理認定,客戶就本服務之使用行為可能影響本公司之網路品質、本公司其他客戶之權益或正常通訊品質,或導致本公司網路系統資源遭不當佔用時,本公司除得不經催告終止本契約並要求客戶支付違約金外,本公司或其他客戶如因而受有損害,客戶亦應依法負擔賠償責任。
  • 客戶於本服務期間,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暫停本服務。
  • 客戶終止或暫停本服務時,其寬頻上網服務費用計至終止或暫停服務當日止,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暫停期間本公司不得收取寬頻上網服務費用。
  • 客戶暫停本服務時,其繳付之寬頻上網服務費用、保證金等得先行暫存於本公司處,俟客戶恢復服務後再行計收。

 

  • 客戶申請終止本服務時,須自行至本公司所指定之店點或通路歸還相關用戶端設備;若客戶申請退租未歸還用戶端設備,本公司得逕以客戶所繳付之保證金直接抵扣設備賠償金額,且就不足之金額追繳之。
  • 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如因環境變化、系統維護、轉換或升級之需要或不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或不可抗力事故之影響而應暫停或終止提供時,本公司得依實際需求變更、暫停、調整或終止一部或全部服務項目,且不因之對客戶負擔任何賠償責任。本契約所稱之「不可抗力」事故係指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政府之行為、勞資爭議、罷工或其他直接或間接影響本契約各項條款之履行或執行之事故,且該事故非本公司所能控制者。
  • 本服務終止時,客戶向本公司承租與本服務相關之產品及服務將一併終止。
  • 於租用期間終止或屆滿後,如客戶於本服務終止作業完成(拆機作業完成)前之期間有繼續使用本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情事,客戶就所產生之月租費(依照使用天數之比例計算)及相關費用,應依本公司繳費通知單所載金額及期限內完成繳納。因客戶申請異動/或終止服務而須按日計算並繳納之服務費用,依該繳費期別所包含之天數計算,每月均以該月之實際日曆天數為計算基礎,並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 客戶除使用本服務外,如另租用本公司其他電信服務,如客戶就任一服務有未繳或逾期繳費且經本公司催告仍未為支付情事,視同客戶違約,本公司有權終止客戶就任一服務或全部服務之租用,客戶不得異議。
  • 本公司因客戶申請租用本服務所提供之用戶端設備之所有權歸屬本公司,於租用期間終止或屆滿時,客戶應無條件配合本公司取回該設備,並由本公司無息歸還設備保證金(如有之)。客戶於租用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該設備,除取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外,客戶不得擅自將該設備出售、轉租、出借、或設定質權或其他任何負擔予第三人,亦不得將該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或與他人共用或遷移他處,於租用期間該設備如因任何事由而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損害等情事時,客戶應依本公司於網頁公告之維修或重購金額支付本公司,以賠償本公司因之所受損害。
  • 客戶於最短租用期間內申請終止本服務或經本公司以客戶違約為由終止本服務提供時,應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應繳納下列違約金:
    1. 新台幣貳仟元整。
    2. 本公司於本服務如提供搭配銷售之優惠價格商品或贈品者,經本公司於相關資費辦法中規定所應另行繳納之違約金,或客戶實際支付之商品購買價格(如係贈品則購買價格為零)與該商品市價之差額,前開商品市價以本契約簽訂生效日之本公司於網頁上公告之市價金額為準。

客戶若於租用期間內申請轉換、適用其他資費方案或申請移機至本服務無法供裝區域,均視為申請提前終止租用原有方案,並應適用前述終止租用服務之規定。

本項規定於第五條第一項第11款之情形,不適用之。

  • 本服務租用期間終止,就客戶各項所應補繳之費用,如預繳金額不足抵付者,客戶同意本公司得逕行以保證金及設備保證金予以扣抵,如有不足,客戶須另行支付之。

第七條、本公司之責任

  • 本公司應每日二十四小時提供本服務契約中之各項服務。
  • 本公司應維持連線之品質及正常運作。
  • 本公司應提供適當之客戶服務處理網路設定詢問、障礙排除及報修等事宜。
  • 本公司之免責事由:
    1. 本服務如因客戶端環境因素、客戶自有電腦或其他設備因素而無法完成設定或正常運作使用者。
    2. 客戶如自行於網際網路上散佈或擷取之各項資料與程式,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由客戶自負其責,本公司概不負責。
    3. 本公司如已於客戶申請租用本服務時,告知與本公司系統相容軟硬體設備之標準並經客戶確認,客戶不得於申請後向本公司主張軟硬體設備不相容之擔保責任。
    4. 客戶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免費網路加值服務時,宜自行採取防護措施。本公司對於客戶因使用(或無法使用)免費網路加值服務而造成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5. 客戶在使用本服務時,未遵守本契約所列之使用規則或違反法令規定,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由客戶自負其責,本公司概不負責。
    6. 客戶在使用本服務時,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由客戶自負其責,本公司概不負責。
    7. 客戶因違反本契約或因違反帳戶、密碼之正常使用,以致帳戶遭盜用、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者,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8. 因不可抗力事故所致之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連線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等情形。
    9. 其他本公司依本契約規定無須負擔賠償責任之事項。

第八條、客戶之責任

  • 客戶對租用本服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有按時支付之義務,並對停用及/或終止租用本公司服務前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 客戶使用之用戶端設備、變壓器及相關線材如為本公司所出租/出借,則客戶於使用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保管,終止及解約後應立即返還本公司,如毀損或遺失應照本公司於網頁上公告之牌價賠償。
  • 客戶不得將租用之本服務及加值服務、本公司所出租/出借之用戶端設備、變壓器及相關線材等,再以收取費用或報酬方式提供他人使用或藉以營利。
  • 客戶同意本公司有權得隨時就加值服務訂定一般措施及限制及/或異動(包括但不限於終止加值服務),且本公司不因服務異動而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九條、客戶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 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客戶使用本服務或終止客戶租用本服務。客戶除應自行負擔一切民、刑事及行政責任外,並應賠償本公司及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有形及無形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為解決爭議所產生之相關成本費用、律師費、仲裁/訴訟費用、商譽損失等)。
    1. 客戶違反本契約各條款、電信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各項規定。
    2. 客戶散播電腦病毐或為任何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使用本服務所下載之軟體或檔案,可能會含有某些病毒或破壞性檔案,客戶須自行負擔全部之責任,保護其檔案資料免於病毒之破壞。本公司對於病毒或破壞性檔案所造成之傷害,不需負擔任何責任。
    3. 客戶在網路上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4. 客戶於Internet上從事任何違反網際網路相關協定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之行為或從事任何侵害第三人權利或使第三人有受損害之虞之行為。
    5. 客戶在網路上販售違反法令或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商品或服務。
    6. 客戶破壞他人電子郵件信箱或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危害通信之情事。
    7. 為維護所有客戶權利及權益,客戶須遵守網路禮儀並遵守Internet國際應用慣例,包括但不限於:
      1. 嚴禁執行非服務主機所提供之任何程式。
      2. 嚴禁干擾、入侵或破壞Internet上任何系統或網路資源之企圖或行為。
      3. 嚴禁利用網路、e-mail或網頁空間等發表或散佈涉及毀謗、恐嚇、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猥褻、色情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言論、文字、圖片或影像,亦不得利用網路、e-mail或免費網頁空間等散佈或傳遞未經授權使用之各種檔案資料,亦不得販售、推銷、仲介各項違反法令或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商品或服務或從事其他任何違反政府法令、規章之行為。如客戶有前開違法情事經第三人、檢警調或其他主管單位通知本公司後,本公司有權逕就涉及違法、違約之部分予以排除、移除,並有權視情節輕重暫停或終止客戶使用本服務之權限。
      4. 嚴禁經由本服務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發送大量電子郵件,或未經收信人同意收發、傳送廣告信函(不論是否經由本公司之郵件伺服器),以避免浪費整體網路資源及加重本公司網路系統之負擔。客戶發送之大量郵件如造成本公司網路系統之障礙或侵害第三人之權益,本公司有權立即暫停或終止客戶使用本服務之權限。
      5. 客戶資料傳輸跨越其他網路時,仍須遵守其他網路之使用規範。
      6. 客戶具有其他有危害或干擾通信之情事或其他利用本服務之違法行為者。
  •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客戶同意遵守其他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各項相關務營業規章之規定。

第十條、服務提供之限制

  • 為維持系統正常運作,本公司有權過濾電腦病毒檔案,客戶若不同意本公司代為過濾者,應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本公司。
  • 客戶於本公司之系統重複上線時,本公司得立即予以自動斷線。
  • 本服務之各項頻寬規格係參酌國際電信事業之營業慣例所制定,由於傳輸信號中含有傳輸技術所必需之添加控制資訊,因此客戶使用本服務之實際傳輸速率即使在線路條件最佳情況下亦會低於頻寬規格所載最大傳輸速率。客戶使用本服務之實際傳輸速率亦會因距離、纜線品質、周圍環境干擾及客戶之自有設備等級等因素而受到不同程度之影響,因此本服務不提供保證速率。

第十一條、   服務中斷之處理

  • 本公司各項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更動及停機,應於實施前事先公告於本公司網頁上。
  • 客戶租用本服務,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當月月租費應依下表規定予以扣減(未收取月租費或因不可抗力事故所致者則不在此限),但本公司無須負擔其他賠償責任: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扣 減 

下 限

連續阻斷時間

(小時)

扣 減 下 限

12以上-未滿24

當月月租費減收 5 %

72-未滿96

當月月租費減收 30 %

24-未滿48

當月月租費減收 10 %

96-未滿120

當月月租費減收 40 %

48-未滿72

當月月租費減收 20 %

120小時以上

當月月租費全免

  • 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  設備建置及相關規定

  • 因本服務係以有線電視業者之纜線傳輸,為使本服務得以運作,客戶同意本公司得選定纜線數據機(Cable Modem)或其他適當之用戶端設備(本契約中簡稱『用戶端設備』),並指派服務人員至客戶指定地點(以下簡稱『指定地點』)安裝客戶端設備,客戶並同意於本公司履行本合約之必要範圍內,得無償利用客戶之土地、建物、管道設施等佈設纜線或設備以順利提供本服務。
  • 客戶同意本公司服務人員得基於裝機、檢查、維修、變更或移除/遷移設備,配合客戶同意之合理時間進入客戶指定地點執行前開必要之行為。
  • 客戶不得重新裝置、維修、變更或移除/遷移有關本服務之任何設備,但客戶得要求本公司服務人員於客戶同意之合理時間內,於指定地點重新裝置、維修、變更或移除/遷移設備,但客戶須支付上述重新裝置、維修、變更或移除/遷移設備所發生之一切相關費用。
  • 除客戶已支付費用買斷之設備(如:纜線數據機(Cable Modem))及客戶自備之電腦設備及作業系統外,有關本服務之其他設備皆屬本公司所有,經本公司派員於客戶指定地點安裝完成後,客戶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之且不得出售、出借、轉讓、租賃或使第三人使用該設備之全部或部分,如有違反,客戶應負責賠償本公司之一切損害。客戶使用本服務期間,如發生客戶端設備或其他相關設備故障、或其他服務障礙情事,客戶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派員維修,本公司得酌收維修費及車馬費,其金額視實際修復情形定之,該費用由客戶於維修完成時交由本公司維修人員收執。
  • 客戶瞭解在安裝、設定、使用、檢查、維修、變更、遷移或取消本服務及其相關設備之相關過程中,可能會變更客戶電腦之系統設定及檔案或對客戶之電腦周邊設備,軟體,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設備及器材造成電源中斷或其他各種損害及影響,因此客戶應將其軟體及資料自行作好完善的備份措施。若客戶未將現有檔案備份,則需自行承擔所有相關損失之風險,客戶瞭解並同意本公司對於客戶之電腦及周邊設備、其軟體及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設備所造成之所有損失及損壞不負任何責任。
  • 除本公司服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客戶同意本公司對客戶設備之任何損害,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任。因本公司服務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客戶設備之任何損害時,本公司對客戶之賠償責任,以本公司維修或更換受損設備或其零件之費用為限,客戶不得請求其他賠償且本公司不負任何其他責任。
  • 本服務之提供如有安裝軟體必要,於安裝軟體前,本公司服務人員會先使用其他軟體廠商所製作之掃毒軟體檢查客戶電腦系統。但無法保證此掃毒軟體能確實檢查、掃除所有病毒。倘若病毒或其他破壞性檔案已被偵測出來,但客戶不允許本公司服務人員移除該項目,則安裝程式將被中止。對於病毒或破壞性檔案所造成之損害及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此外,客戶使用本服務所下載之軟體或檔案,有可能會含有某些病毒及破壞性檔案,客戶需自行負擔全部責任,保護其檔案資料免於病毒之破壞。
  • 除本公司具有可歸責之事由外,於本服務租用期間,如客戶要求本公司人員於其電腦及設備上進行程式安裝或其他技術支援或維修服務時,應依本公司於網頁公告之技術支援與維修服務費率支付各項技術支援或服務費用。

第十二條之一(本服務使用資訊)

  • 乙方瞭解並同意,於乙方使用本服務時,甲方將就乙方透過纜線數據機或其他設備連接有線電視網路及/或其他數據通信等傳送及接收之資訊予以蒐集,包括但不限於使用加值服務項目及使用時間…等不具個人識別性

之整體性資料(以下稱使用資訊)。

  • 乙方瞭解並同意,為使甲方履行本契約之義務並使其提供之各項網路加值服務等能符合客戶需求,於乙方使用本服務之期間內,甲方得將使用資訊以不具個人識別性之形式提供予與甲方配合之市場分析調查公司或甲方關係企業作為分析或改善服務品質之用,並得將分析資料以不具個人識別性之形式提供第三方作為其協助甲方提供各項加值服務之參考;甲方或其關係企業並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將使用資訊以不具個人識別性之形式提供予公益或學術機構作為公益或學術研究用途使用。

第十三條、  契約修改

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變更,本公司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客戶。客戶應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表示是否同意,未表示者,視為同意。客戶若不同意接受變更後條款,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終止租用,逾期視為同意依變更後條款續用本服務。

第十四條、  保密義務

  • 本公司對於因業務上所知悉之客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本公司依相關法令規定得將客戶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編印或建置客戶目錄,並於業務所需及法令規定之範圍內使用,該等資料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4. 與本約相關之本公司協力廠商為協同提供本服務,於符合本合約之目的範圍內所為之使用或利用(包含且不限於電路之申請或維修、資料建檔、備份及出帳等)。
  •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傳真公文影本後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 本公司基於客戶管理及客戶服務提供需求,得將客戶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編印或建置客戶目錄,並於業務所需及法令規定之範圍內使用該等資料。
  • 乙方同意甲方得於經營電信業務或電信加值網路相關業務、電信監理業務、資訊業務與資料庫管理、客戶管理與服務、消費者保護事務、統計調查與分析、行銷業務(包含關係企業、合作廠商、市調單位共同行銷業務)、學術研究、信用卡或轉帳卡之管理、帳務管理、會計及相關服務、各項優惠措施或活動訊息、辦理甲方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辦理市場調查、使用服務行為相關調查、統計、分析及其商業利用、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其他契約、類似契約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或業務、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或為國際傳輸(大陸地區除外)乙方之個人基本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聯絡人、代表人之相關資料、通訊資料、付款相關資訊、其他個人資料等。
  • 乙方瞭解並同意甲方、甲方關係企業、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甲方業務委外機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甲方之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對象、甲方之協力廠商、其他與甲方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業務監理機關等,於本契約所定乙方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所定保存年限或甲方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內,得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大陸地區除外)乙方之個人資料。

第十五條、  申訴服務

  • 客戶對本服務之提供有疑義時,除可撥叫本公司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本公司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本公司應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本公司之服務專線為:4066-5357。
  • 客戶如發現所使用之加值服務帳號及密碼被冒用時,因而對使用本服務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本公司提出申訴,並更換帳號及密碼,本公司應即受理客戶之申訴並辦理之。前述情形,就有爭議之費用,客戶得暫緩繳納。如經雙方協同警調單位查證結果證明確實不可歸責於客戶者,客戶得不繳納、否則客戶仍應繳納。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

本契約之解釋均依中華民國法律。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    契約期間

本契約自簽訂日起生效,於租用期間期滿或客戶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後,本契約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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