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系統名稱: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營業地址: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一路312號。訂戶名稱、電話、住所如本收據之客戶資料所示(以下簡稱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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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服務種類:甲方所提供之服務包括「有線廣播電視類比收視服務」(下稱類比服務)及「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收視服務」(下稱數位服務)。 類比服務係指使用同軸電纜作為介質所提供之基本頻道數至少50個 (不包括廣告專用頻道、頻道總表專用頻道及重覆播送之頻道)之基本頻道視訊服務。數位服務係指透過「數位機上盒(Set-Top Box)」所提供之數位加值頻道或其他加值服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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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申請程序:乙方欲申請甲方所提供之服務者,須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件。辦理各項異動時,亦同。 1.自然人:本國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外籍人士應檢附護照、外僑居留證A.R.C.或在台工作證影本(居留證及工作證至少需有3個月以上之有效期限)。 2.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1)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事項卡等證明文件(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2)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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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數位機上盒(含配件,以下同)提供:如乙方選用數位服務者,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得以繳交保證金方式(保證金數額詳甲方網站公告)向甲方借用數位機上盒。相關借用規則如下: 1.甲方負責數位機上盒安裝、設定及維修責任(如係乙方人為因素損壞而須維修,甲方得酌收維修費及材料費)。 2.乙方向甲方借用之數位機上盒之所有權歸屬甲方。 3.借用數位機上盒,以乙方本人名義(即同一申請人)、同一裝機地址申請者為限。 4.乙方退用數位機上盒或退租數位服務時,須將數位機上盒歸還甲方指定地點,甲方並將無息歸還保證金。如乙方未將數位機上盒歸還,甲方得將保證金没入,並請乙方補足數位機上盒差額(詳如甲方網站公告)。 5.乙方於借用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該數位機上盒,除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擅自將該數位機上盒出售、轉租、出借、設定質權或設定其他任何負擔予第三人,亦不得將該數位機上盒提供他人使用或與他人共用或遷移他處,於借用期間該數位機上盒如因任何事由而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損害等情事時,甲方得向乙方收取數位機上盒費用(詳如甲方網站公告)。 6.解碼設備: 數位機上盒: 台;□買斷: 元;□租用:a.保證金: 元;b.月租金: 元 ;□押借:押金: 元 押金/保證金: 元(收視戶中止收視時無息退還);□自備;□無償借用;□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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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契約有效期間、視訊服務頻道名稱:契約有效期間如本收據之收視期間。甲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乙方選擇之服務,於雙方約定之裝機地址、接用服務之電視機乙台,提供收視服務。惟選用數位服務者必須同時申裝類比服務,如有終止或暫停使用類比服務時,即視為提前終止或停止數位服務。 甲方提供之收視頻道詳甲方網站或甲方所提供之收視頻道表。甲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應使乙方得以正常收視、收聽及使用服務。乙方之收視範圍僅限雙方約定之裝機地址門牌號碼所得涵蓋之範圍。 甲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未依前項提供收視頻道表,乙方得依據甲方所散發之收視頻道表主張權利。 契約期滿前,當事人之一方已提出協議另訂新約之請求而未達成協議者,自契約期滿時起一個月內,甲方仍應與乙方進行協議。除乙方不同意與甲方進行協議者外,在協議期間內,甲方應依原契約條件供應節目、收費。逾協議期間,雙方仍未達成協議簽訂新約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契約期滿,雙方均未請求協議另訂新約,甲方如繼續提供服務,並將新節目表提供乙方,乙方未於一週內表示反對,仍繼續收視、收聽者,本契約自動展延一期。展延後之契約條件如有變更,變更後之契約條件有利於乙方者,適用變更後之契約條件。 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契約條款如有變更者,經甲方公告或以書面方式送達乙方,而乙方於十天內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即生效力。惟如原契約條款較有利於乙方者,乙方得主張依原契約條款適用至原契約期滿時止;如變更後之條款較有利於乙方者,則優先適用變更後之條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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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繳費項目、金額及方式: 一.收視費 1.基本頻道:金額:510 元 2.付費頻道: □單頻單買(金額及頻道明細詳甲方官方網站) □套餐組合(金額及頻道明細詳甲方官方網站) 3.計次付費節目。 二.裝機費:單機費用:1000 元;每一分機費用:主機裝機時500 元,主機裝機後800 元 三.移機費:同一戶:室內500 元,室外800 元;不同戶:800 元 四.繳費期限 1.現付 □當月繳:510 元 2.預付:□雙月繳:1020 元;□季 繳:1520 元 ;□半年繳:3020 元 :□一年繳:6000 元;□其他: 元 五.應繳費用:第一期: 元。 六.復機費:乙方於契約終止三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乙方於契約終止三個月內(含三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乙方違反本契約書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不在此限。乙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三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逾三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200元;暫停收視期間不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 乙方應於甲方完成安裝當日,同時給付甲方裝機費、第一期收視費及保證金。前述費用,如依甲方及法令規定無須支付或可延後支付者,依其規定。 乙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欲申請暫停收視者,應以書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請。惟如申請暫停收視類比服務者,數位服務亦須連同暫停,乙方不得僅單獨暫停類比服務(如乙方未選擇數位服務者,則不包括之)。 契約終止或暫停類比服務後申請復機者,除依前揭規定外,限以乙方本人名義(即同一申請人)、原裝機地址申請復機;如申請復機後之裝機地址與原裝機地址不同者,應收取室外移機費每機800元;如非以乙方本人名義申請復機者,均視為新裝機戶。 乙方於接獲甲方之繳費通知後,應於通知上所載繳費期限前選擇下列方式繳費:□ 超商代收□自行繳款□派員收款□ATM轉帳□銀行郵局轉帳□信用卡□郵局劃撥□其他。 未約定繳費期限、繳費方式者,則視同採當月繳,繳費方式由甲方依前項第一款方式擇之,不足月者每日收視費以每月收視費三十分之一計算。 如以社區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甲方訂立本契約者,屬於該社區或公寓大廈之住戶,亦得依本契約約定之事項行使乙方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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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之一 |
新、舊訂戶繳費方式之約定、變更: 訂戶訂約時,甲方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之契約書供訂戶勾選繳費期限及繳費方式;甲方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之契約書供原訂戶勾選繳費期限及繳費方式,自公告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換約。 前項契約繳費方式經約定後有變更時,甲方不得拒絕訂戶變更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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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收費標準調整及繳費方式變更: 類比服務: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甲方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類比服務收費標準如有調整,乙方仍依前條約定之應繳費用繳付。但如約定之應繳費用高於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最高)類比服務收費標準時,依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最高)類比服務收費標準繳付。 數位服務: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甲方網站所載各項數位服務收費標準全部或部分如有調整,甲方將於五日內,將調整後之各項數位收費標準在甲方網站公告。 繳付方式如有變更,乙方應於變更前十日通知甲方,甲方不得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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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節目完整性:甲方應依其所提供之類比服務及數位服務(如乙方未選擇數位服務者,則不包括之)節目表播放節目,並維持所提供頻道節目內容及畫面之完整性。但因公共利益或突發事件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甲方違反前項約定時,乙方得請求免除當日收視費(日收視費指月收視費之三十分之一,以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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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維修義務:乙方發生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狀況,甲方於接獲乙方維修通知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到修,並約定修復時間。 未約定到修期限者,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時起二十四小時到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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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
違反維修義務之責任:甲方違反前條到修時間或修復時間始行修復時,乙方得按日請求減少三十分之一之月收視費:如逾到修時間十天以上或逾修復時間十天以上始行修復時,乙方得請求免除當月收視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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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
頻道更換或停止播送之責任:除廣告專用頻道、數位加值頻道或加值服務外,甲方不得任意更換或全部、部分停止播送任一頻道,如頻道次序調整或因頻道授權契約到期而停止播送時,甲方應注意乙方權益之保障。 依前項約定,甲方得更換、調整或停止播送頻道時,應於前五天以書面或連續五天於該頻道中以播送之方式(指連續五天於頻道總表及該頻道播出時間內每小時播送一次)通知乙方。 甲方違反前二項約定時,乙方得請求減少當月五日之收視費或延展五日之收視、收聽及使用。 乙方得於甲方變更頻道通知發布後五日內或更換之新頻道播出後七日內,申請終止契約或變更相關契約內容。但乙方如逾期未為通知,繼續收視、收聽或使用服務時,視為同意更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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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類比頻道減少或停止播送之責任: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減少播送之頻道數或經主管機關予以頻道停播或為沒入之處分,致甲方所提供之服務未達基本頻道數時,甲方應減收當月服務收視費或為其他方式之賠償;如甲方提供之服務未達基本頻道數三分之二,並達十天以上時,即應免除當月之服務收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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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
訂戶基本資料之保密及利用:甲方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乙方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為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 甲方如以電腦處理前項個人基本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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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
訂戶申訴專線:甲方應成立訂戶服務中心,地址為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一路312號,電話號碼為 07-969-7011;網站為http://www.phoenixcatv.com.tw,電子信箱為service@elinx.com.tw;並指派專人處理申訴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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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
契約終止及通知:乙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得隨時以書面、電話或臨櫃辦理方式通知甲方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係因甲方違反本契約第九條第一項而終止契約者,乙方並得請求相當月收視費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甲方於乙方有下列情形時,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之部份或全部。一、乙方未依期限繳交費用。二、乙方逾越約定使用範圍,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 前項限期改正期間,不得少於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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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
如乙方係甲方優惠專案訂戶而享有各項優惠(含贈品)者,應遵守該優惠專案之規定(如最短使用期間等)。如有違反,甲方得請求乙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各項優惠(含贈品)換算成牌價(或市價)之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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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
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本契約於甲方受撤銷許可處分確定、破產宣告及終止營業時終止。乙方因甲方受撤銷許可處分致收視、收聽權益產生損害時,乙方得請求一個月收視費之賠償。甲方擬暫停或終止營業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乙方。甲方未盡通知義務時,乙方得請求一個月收視費之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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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
乙方如因本契約約定而得減少或免除收視費時,該費用乙方如已給付者,甲方應依乙方之選擇,依本收據之價格計算費用,再予以退還或抵充次期之收視費或展延收視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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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
契約終止後,乙方應支付之費用將計算至終止日止;就乙方預付之費用尚未屆期者,甲方應於終止日起十五日內無息償還之;逾時未償還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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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之一 |
系統經營者之保證:契約期間甲方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提供保證,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於甲方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時,就其預收未到期之收視費 用,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之,並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 1.本公司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金融機構成立履約保證準備金專戶,供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 未依前項提供保證者,應以當月繳方式向訂戶收取收視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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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
契約終止後設備之拆除:除乙方拒絕甲方進行拆除外,甲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一個月內將分接點至乙方屋內引戶線之線纜及設備拆除,並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逾期不為拆除時,乙方得於自行拆除後,向甲方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但契約係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而終止者,不得請求償還。 甲方為前項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時,除契約係因甲方違約而終止者外,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支付必要之器材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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